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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金利等四十九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发布时间:2022-01-13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张金利等四十九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张金利(身份证号:120103195706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209.45元。

二、参保人员韩福星(身份证号:1201011958062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020.10元。

三、参保人员张恩琴(身份证号:1201051947050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274.00元。

四、参保人员周美玲(身份证号:120102195903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202.70元。

五、参保人员陈金城(身份证号:120104196306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946.31元。

六、参保人员唐延玲(身份证号:1201041948082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565.61元。

七、参保人员王伟(身份证号:1201031957062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991.66元。

八、参保人员谢瑞(身份证号:120106195302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117.87元。

九、参保人员阎洪利(身份证号:1201061964020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993.63元。

十、参保人员孙淑梅(身份证号:1201041963030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135.73元。

十一、参保人员孙立琴(身份证号:120103195510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506.14元。

十二、参保人员董涛(身份证号:1201011960092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667.34元。

十三、参保人员陈帮祥(身份证号:1201061957123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506.39元。

十四、参保人员郭春凤(身份证号:120102196102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872.62元。

十五、参保人员刘长林(身份证号:120105196309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2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3536.93元。

十六、参保人员赵晓兰(身份证号:120104196009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2〕第002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018.91元。

十七、参保人员崔艳(身份证号:1201021965121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3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410.63元。

十八、参保人员赵秀凤(身份证号:1201051956110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890.41元。

十九、参保人员张相虹(身份证号:1201031961030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0701.97元。

二十、参保人员王大章(身份证号:120113196301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3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989.82元。

二十一、参保人员段国群(身份证号:120102195708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2〕第003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6781.11元。

二十二、参保人员赵玉敏(身份证号:1201041963012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2〕第003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052.88元。

二十三、参保人员徐英(身份证号:1201061963102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2〕第003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935.70元。

二十四、参保人员陈素梅(身份证号:1201021961031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2〕第003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469.57元。

二十五、参保人员刘冠明(身份证号:1201031958062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3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100.71元。

二十六、参保人员许洁(身份证号:1201041970011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222.17元。

二十七、参保人员刘秀霞(身份证号:1201051955062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566.21元。

二十八、参保人员石靖(身份证号:120105195802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169.75元。

二十九、参保人员魏景莹(身份证号:120101196005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736.05元。

三十、参保人员韩德玉(身份证号:120105196103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579.87元。

三十一、参保人员朱淑珍(身份证号:120105196009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3703.02元。

三十二、参保人员张元娜(身份证号:1201101972092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753.83元。

三十三、参保人员崔景惠(身份证号:120102196308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1064.76元。

三十四、参保人员靳云章(身份证号:120103195709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542.74元。

三十五、参保人员李清水(身份证号:120102195812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3453.50元。

三十六、参保人员毕家祥(身份证号:1201051964010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903.15元。

三十七、参保人员宋兰香(身份证号:120105196504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0855.82元。

三十八、参保人员纪秀兰(身份证号:1201041954101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2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1581.34元。

三十九、参保人员石文林(身份证号:120102196206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2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4596.02元。

四十、参保人员刘永林(身份证号:120105195608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2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2135.26元。

四十一、参保人员徐宝莲(身份证号:120105195206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2358.62元。

四十二、参保人员张贵英(身份证号:120101196110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7086.54元。

四十三、参保人员陈志才(身份证号:120105195408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4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8233.46元。

四十四、参保人员刘继云(身份证号:120102196602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3454.68元。

四十五、参保人员司丽芳(身份证号:1201021965012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6005.04元。

四十六、参保人员李智勇(身份证号:1201031963032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480.84元。

四十七、参保人员牛淑凤(身份证号:120104196512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1268.24元。

四十八、参保人员久贵凤(身份证号:1201041963012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1540.50元。

四十九、参保人员王淑敏(身份证号:120104196209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367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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