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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44号)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医疗技术不断的更新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管理形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以及技术淘汰的29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调整或取消。(具体内容见附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县)级、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照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辅助抬担架费等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将汤剂塑封袋费纳入煎药费(人工)中,价格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每付3元,二、三级医疗机构每付5元,按照A类报销;限住院患者支付。取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目录)中“煎药费”项目。

三、取消一次性尿杯、便盒、门诊X光片封套项目收费。

四、本通知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属于诊疗目录范围的,同步调整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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