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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居家护理服务?

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可自愿申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其中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合同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具体是接受辖区民政局、街道(乡镇)管理监督且实行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取得民政部门综合评价“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会力量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定点护理机构如何提供医疗服务?

居家护理服务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由具备巡诊、家医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定点护理机构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各区有关部门应畅通医疗机构增设巡诊、家医等护理服务资质渠道,并做好相应服务和管理。

三、哪些人员可以纳入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范畴?

纳入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的人员是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取得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并颁发有关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以及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直接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其他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从业并提供护理服务,在自行或由定点护理机构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后,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2021年6月1日前已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满3个月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限期于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取消纳入长护险护理人员范围。

四、如何规范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培训?

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1.医疗护理员培训按照《天津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和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执行;2.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社会化培训按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3.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内部培训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等执行。

五、如何规范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配比?

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规范每名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和实际已护理重度失能人员配比,原则上按照1:1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占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2021年12月底前不高于30%,2022年6月底前不高于20%,2022年12月底前不高于10%。

六、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如何结算?

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其中,每月居家护理费用不高于2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75%比例报销;每月高于2100元的,按照2100元和75%比例报销。

七、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时如何支付?

开展居家护理服务后进行长护险结算时,应按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并重点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

八、如何加强对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的监管?

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作为定点护理机构派出的相关服务人员,接受机构统一管理,发生的长护险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定点护理机构和有关个人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护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协议管理,加大费用审核力度,加强协议管理力度,原则上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要按照机构护理服务检查频次的1.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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