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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一、定点护理机构如何规范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答:纳入本市长护险管理的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费管理的要求执行。一是在服务价格方面,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发展改革、医疗保障部门等规定的服务项目和价格规范,其他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相关护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二是在护理费用方面,公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费或代理陪护费等项目,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有关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其他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护理机构的税务登记和票据要求有哪些?

答:定点护理机构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相关护理服务收入可享受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后在收取服务费用时,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住院(门诊)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票据,作为长护险支付凭证。相关票据要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信息。

三、定点护理机构如何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答: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的应根据本市长护险服务项目内涵及标准,结合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应根据本市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包进行,具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长护险经办机构需制定统一的长护险待遇确认书,定点护理机构在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前,应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为其实名办理长护险待遇确认和每月待遇延续手续,作为享受长护险待遇和按月结算长护险费用的依据。

四、如何对长护险待遇支付进行结算?

答: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实行按日支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报销比例进行支付,每人每天最高支付限额70元;居家护理按月支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报销比例进行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100元。重度失能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享受待遇。其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按月结算。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可以建立基金预付机制。

五、如何加强对长护险待遇支付档案的管理?

答: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度失能人员的服务计划、护理记录和财务凭证等长期护理档案进行管理,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等,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留档备查。

六、机构和个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度失能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长护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 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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