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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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7646358/2020-001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0〕1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有关单位:

经2020年3月5日第十五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市医保中心、结算中心和药采中心按要求梳理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标准,并结合工作实际,全力落实承诺制,以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水平。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

承诺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系统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以下简称一制三化)改革,在医疗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中推行承诺经办制度,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津政办发〔201825号)和《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推进一制三化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3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药采中心)和各区、街道(乡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机构,实施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均可采取申请材料容缺后补和具备条件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关系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办理结果不可撤销等事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诺制,是指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各经办部门应当场或在规定经办时限内予以办理:

(一)对于服务对象能够提供办理业务所需信息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二)对于经办事项非关键要件不齐全的,服务对象可作出书面承诺,并保证自承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

本款所称服务对象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

第四条  承诺制的实施应按照你承诺、我办理,你不兑现、我就撤销的原则,推进医疗保障承诺经办制度改革创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一制三化领导小组负责我局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工作的部署、推动和督导检查工作

市医保中心、结算中心和药采中心负责编制本单位承诺经办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和法定格式《承诺书》,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对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经局一制三化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布;负责经办系统建设并做好运维管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承诺经办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办流程

第六条承诺制应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服务对象申请以承诺制方式办理业务的,应当填写法定格式的《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知晓并全面理解该项经办业务的有关规定、经办要件等要求;

(二)自身能够提供满足办理该业务的经办要件;

(三)对于尚未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承诺的内容、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能够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本人在《承诺书》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为经办机构送达文书及材料的有效地址,退回或拒收均视为送达;

(八)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出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范围的行为,与经办机构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内容,被撤销相应业务办理结果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自行承担;

(九)承诺陈述真实、有效,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承诺经办流程:

(一)告知。各经办部门通过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局官网及市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告知、指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的各类事项操作规程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承诺书》在服务对象提出申请时作出,由承诺人(单位)签字,并按捺指纹或盖章确认生效。服务对象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

(三)办理。各经办部门收到《承诺书》后,通过共享平台调取了解服务对象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承诺经办时限内予以办理

(四)履诺。服务对象应保证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并按照承诺约定及时补齐申请材料。各经办部门负责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内容、践诺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可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定期督促提醒;对发生失信情形的,应及时予以撤销,对承诺期间造成基金支出的应及时进行追讨

(五)采信。从市政务服务平台调取承诺人(单位)信息,诚信的予以采信,失信的不予承诺

(六)归档。《承诺书》视为业务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承诺经办系统,加强医疗保障诚信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接市政务服务共享平台黑名单管理体系,对于失信的服务对象,由各经办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失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诚实守信是指承诺的内容真实、准确、有效,按照承诺及时提交或补齐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承诺时限补齐申请材料的;

(二)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四)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

(五)其他失信情形。

第十条  服务对象出现第九条失信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国家及我市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承诺经办方式办理业务,必须按照经办规定提供相关要件。失信服务对象正在办理的其他医保承诺经办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办理;其正在办理的非承诺经办事项,正常办理。

在服务对象向各经办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依据医保经办事项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服务对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经办部门应对承诺经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调查核实服务对象的失信行为,经核实无误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确定为黑名单人员的,按照国家及我市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医疗保障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依照承诺制清单范围办理容缺后补、承诺经办等业务时出现差误的,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和《天津市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