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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29

一、为什么要实施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

在医疗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中推行承诺经办,是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市医保局推进一制三化、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以切实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和办事所需提供的证明为目标,有效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

二、哪些事项可以实施承诺制办理?

市、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和各区、街道(乡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机构,实施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均可采取申请材料容缺后补和具备条件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关系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办理结果不可撤销等事项除外。

三、承诺后失信有哪些情形、什么后果?

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承诺时限补齐申请材料的;

(二)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四)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

(五)其他失信情形。

对于失信的服务对象,由各经办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失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服务对象向各经办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依据医保经办事项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服务对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原文: 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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