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蓟州金润泰和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蓟州金润泰和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6〕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4869.63元。
二、天津市西青区津青清水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6〕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3562.89元。
三、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重复开药、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6〕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68071.02元。
四、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6〕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19442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