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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进行救助,实施分类资助参保。2021年,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8号),明确自2022年9月起实施分类资助参保。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社会公众可在2022年6月10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待遇保障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31日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强化参保意识,推进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

(一)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

(二)其他重度残疾人。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其他重度残疾人

(三)部分优抚对象。本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

(四)困难学生儿童。指在校在园(托幼机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非本市户籍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学生儿童等。

(五)离休干部配偶。指本市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二、资助参保标准

根据资助参保对象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国家、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在缴纳2023年及以后年度居民医保费时,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其中:

(一)全额资助参保人员。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和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二)定额资助参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困难学生儿童等困难群众,定额资助标准为规定补助档次的普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90%左右,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四舍五入取整)。其他重度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资助参保资金

资助参保资金依据不同人群由不同资金(或基金)按现行渠道列支,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从医疗救助基金列支其他重度残疾人从其他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部分优抚对象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困难学生儿童、离休干部配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预算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做好身份认定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认定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身份。市残联负责其他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市退役军人局负责部分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市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身份认定,市教委负责完善困难学生儿童认定标准及具体身份认定。

(二)及时交互信息

民政、退役军人、残联、老干部、教委等部门依职责将认定人员相关信息(含增加人员和退出人员)及时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多重身份人员通过系统叠加组合,医保经办机构就高享受资助参保和待遇。进一步畅通部门间信息交互渠道,实现跨部门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实时共享,确保精准、及时。

(三)做好参保登记

1.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本市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相关信息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对于因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符、重复参保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按原渠道返回至民政、残联等认定部门,由其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信息变更、退费、解释等工作。

符合全额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因退休已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或已经长期以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重复资助参保居民医保。

2.定额资助参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等由区医保局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组织发动个人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

(1)精准推送人员信息。市医保中心将定额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及时推送至各区医保局。各区医保局将上述人员作为参保扩面的重点人群,组织乡镇(街道)积极动员参保。

(2)及时通报参保进度。市医保中心按月通报各区、街道(乡镇)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参保扩面工作进度。对于进度明显偏慢的,及时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及时参保。

(3)探索开展委托代扣。探索在资助对象知情同意基础上,通过低保金、残疾人补助金等发放到位后,依据资助对象委托由银行代扣方式,实现居民医保参保,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四)有序衔接待遇

资助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补助)待遇。资助参保对象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补助)等相关待遇。

(五)做好资金入账

市医保局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两次将资助参保对象数量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从不同资金(或基金)渠道列支相关资金,并做好入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资助参保政策是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体关怀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全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任务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政策衔接、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对于本部门承担的任务,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安排精干力量推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做到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兑现待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困难群体全面正确理解政策,做好正向宣传和引导,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意见执行。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依据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进行救助,实施分类资助参保。2021年,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8号),也明确自2022年9月起实施分类资助参保。

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工作,强化参保意识,推进应保尽保,我们牵头起草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

(一)资助参保对象。一是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二是其他重度残疾人。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三是部分优抚对象。本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四是困难学生儿童。指在校在园(托幼机构)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非本市户籍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学生儿童等。五是离休干部配偶。指本市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二)资助参保人员范围标准。一是全额资助参保人员为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和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二是定额资助参保人员为低保对象、低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困难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90%的比例资助,其余部分个人负担。

(三)资助参保资金来源。明确了资助参保资金依据不同人群由不同资金按现行渠道列支。

(四)工作措施 。主要包括: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人员交互信息、困难群众参保登记、有序衔接待遇和做好资金入账等工作。其中,为了做好参保登记,对于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将采取精准推送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参保进度、探索开展委托代扣等方式,综合施策确保应保尽保。

(五)工作要求。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相关任务落实,同时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2年5月31日-6月10日间,我们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挂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其内容与本征求意见稿无关;同时,就相对人反映的问题,我们积极对接,立足医保工作职责作出相应的政策解读和回应,对方对答复表示满意和理解。

再次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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