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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1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按照相关要求,社会公众可在2022年11月1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待遇保障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2年11月7日


草案正文

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减轻边缘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界定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员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

二、合理确定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部门合理确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标准

1.参保情况:患者本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经济状况:在提出申请前12月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倍低保标准,家庭财产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核定符合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相关要求。

3.医疗费用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高于上年家庭总收入;不存在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应报未报的医疗费用。

(二)认定流程

1.申请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的当年或次年底前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可多次提出申请。

2.核查

(1)经济状况。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由街道(乡镇)对其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进行核对,计算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

(2)医疗费用。街道(乡镇)通过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补助报销情况和累计个人负担符合医疗费用条件的人员信息情况,不再收取医药费用凭证。存在商业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理赔单。不存在的本人应做出书面承诺。

3.公示

街道(乡镇)根据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打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审核公示表”(详见附件),并将结果在村(居) 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定申请人家庭医疗费用、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上传

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传至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街道(乡镇)在上传后,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核定有关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三、及时兑现依申请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街道(乡镇)在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后,由辖区医保分中心参照垫付医疗费汇总转财流程予以社会化发放至本人或代理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实现发放的资金,参照垫付医疗费退票重付流程执行。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任务,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做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保障到位,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待遇。

(二)优化流程,公开公正。各部门应全面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核查情况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区级医保、民政部门应会同辖区医保分中心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工作指导,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工作,保证救助工作合理规范,并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3号)废止。

附件: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核公示表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起草过程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1号)明确,“对不符合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依申请给予救助。”“将本市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医疗救助”。为了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我们起草了《通知》,先后2次书面征求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局内处室、直属单位及各区医保意见,达成一致。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精准界定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明确将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孤儿、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员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的范围。

(二)合理确定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主要是明确了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其中,认定标准主要对参保情况、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情况进行核定,认定流程上包括申请、核查、公示、上传等。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其进行核查公示,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报待遇。

(三)及时兑现依申请医疗救助待遇。主要明确了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和救助资金来源。与现行政策相比,主要调整两项内容:一是调整待遇。将依申请救助起付标准设定为上年度发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50%、10万元不变。二是调整资金列支渠道。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不再由财政部门单独安排预算。经测算,预计每年将有近600余人享受依申请待遇,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支出2000余万元。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是要求各部门切实落实工作任务,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待遇。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2年11月8日-11月16日间,市医保局通过互联网,针对《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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