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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医保中心对天津市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持续做好新增定点相关工作,结合新增评估工作实际,我中心拟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31027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zxxygl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138号金融广场大厦A14楼市医保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1.《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1023

(此件主动公开)


草案正文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新增定点是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的重要工作。《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确定及评估做出了严格要求。为持续做好新增定点相关工作,结合新增评估工作实际,我中心拟定了《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经办意见》)及《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经办意见》)。

二、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经办意见》及《零售药店经办意见》均分为7部分,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的申请范围及条件、工作流程、评估合格标注及评估争议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总则

新增定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对市医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分配。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明确了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申请范围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说明,并对申请时应当提交材料格式进行了明确。

(三)工作流程

就经办机构在新增定点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及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工作时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进行了说明,

(四)评估合格标准

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新增定点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的内容及评估合格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对村卫生室纳入协议管理评估的重点关注内容进行了详细明确。

(五)暂缓评估

对暂缓评估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工作程序进行了解释说明。

(六)评估争议处理

对于评估对象对于评估结果存在争议时,经办机构的处理流程及内容进行明确。

(七)附则

医保中心和各分中心工作人员、评估专家和相关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要求,不得未经批准泄露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个人秘密。

本经办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前规定与本经办意见不一致的,以本经办意见规定为准。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3年10月23日-10月27日间,市医保中心通过互联网,就《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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