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持续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4月2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待遇保障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合并实施”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及其起草说明
2024年4月18日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
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运行情况和保障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程序确定和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三、合并基金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五、优化经办和信息服务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深入推进落实“出生一件事”。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2019年5月,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津医保规字〔2019〕2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对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即将到期废止,亟需做好政策衔接。为此,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力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同步参保登记。主要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主要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运行情况和保障需求,按程序确定和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三)合并基金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与既往政策相比,明确职工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做好统计分析和国家报表填报奠定基础。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明确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执行三目规定。
(五)优化经办和信息服务。明确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深入推进落实“出生一件事”。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4月18日至4月26日,市医保局通过互联网,针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