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津医保规〔2022〕2号)等文件,我局草拟了《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8日前提出意见。(邮箱:sybjyyfwglc@tj.gov.cn)
附件:《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附件
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互联网+”医疗
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津医保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互联网+”医疗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应按《办法》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要求接入市医保局“互联网医疗医保监管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定点机构)应加强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制度,强化互联网诊疗服务行为、医保病种、医保服务医师和费用控制管理,防止“互联网+”医疗服务欺诈骗保行为发生。
二、规范互联网诊疗病种管理
互联网定点机构应建立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诊疗医保病种管理,根据其诊疗科目、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人数和执业范围等情况,确定本机构互联网诊疗的慢性病、常见病病种范围(含普通门诊及门诊特定病),并进行动态管理。互联网定点机构确定的互联网诊疗医保病种范围,应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且应具备相应执业范围的本机构主执业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
互联网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将互联网诊疗医保病种范围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病种名称应符合医保信息系统疾病诊断分类和代码相应标准。互联网定点机构应按确定的互联网诊疗医保病种范围申请结算,不得上传本机构互联网诊疗医保病种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三、严格“互联网+”医疗复诊管理
互联网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应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互联网诊疗、处方管理等相关规定。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结合其信息系统中就诊、购药记录等信息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符合条件的开具复诊处方并留存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无法判断的应引导参保人员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互联网定点机构不得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分配处方等方式进行参保患者导流。
四、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管理
互联网定点机构应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管理,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医师服务资质、多机构执业等有关要求,并按要求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不得上传互联网医疗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管理,通过“刷脸+定位”认证方式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接诊信息实名上传,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核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师真实性,发现其他人员、人工智能等冒用、替代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行为的,应同时停止其主执业机构和多点执业机构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服务资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行“互联网+”医疗费用总量协同
“互联网+”医疗费用(含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费用,下同)与实体机构实行总量协同,年度总量按照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和门特总体费用水平确定,其中签约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和家医签约紧密型医联体按人头总额付费的患者费用不纳入“互联网+”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核算范围。
互联网定点机构应按月度总量控制申报“互联网+”医疗费用,超出月度总量控制的将不能申报“互联网+”医疗费用,月度总量剩余部分可累计使用。
互联网定点机构应严格控制其“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费用,加强本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费用监测,对本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开具处方频次、次均费用较高的医师及时进行提醒,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疗效明确、价格合理的医保用药。
六、强化医保管理和监督
医保经办机构应持续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协议管理,不断完善补充协议文本,加大互联网定点机构协议检查力度,完善协议考核和退出机制,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持续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费用审核和监测,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费审核规则,加大互联网医疗费审核力度,对违规费用不予支付。持续完善互联网医疗费监测指标,对互联网医疗费增长异常的机构,按规定实施预警亮牌等相关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对涉嫌违反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要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互联网定点机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根据本通知及《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按要求及时上传相关信息。未能按要求进行规范的或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按协议管理有关要求终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补充协议。
各级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职责做好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医保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数据日常统计工作,加强互联网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审核结算、医保支付等运行数据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基金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执行,试行两年。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津医保规〔2022〕2号)等文件,我局草拟了《市医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