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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规范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推动大病报销政策的有序衔接,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6年2月2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提出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

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推动职工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的有序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费用目录的衔接,本市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低比例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制度和职工大病保险整合,同步完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机制,制度框架逐步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匹配。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确保稳健运行文件(以下简称《国家文件》)有关要求,我们按程序修订出台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和管理运行机制。相关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快完善职工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推进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统一,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指纳入我市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是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费用目录的衔接,本市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引导参保人员在同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中优先选择使用可以替代且更为质优价好的医药服务。

三是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低比例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照执行。这样安排,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本市就医,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四是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和职工大病保险整合,同步完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机制,推进制度框架逐步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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