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药品
信息维护的通知(2020年第一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天津市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津药集采〔2019〕2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对接医保药品目录第二批药品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工作,确定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药品,并对已纳入药品进行了信息维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新增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情况,将附件1中的963个品规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医保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情况,将附件2中的1876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医保药品信息停止
依据企业申请,附件3中的1331个品规的药品退出天津医保支付范围,停止本市医保支付。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涉及药品自生效之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增医保药品的对接和医保药品的信息维护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新的药品编码做好药品实库备案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在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中,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做好患者用药保障工作。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做好药品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等有关工作。
(五)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递交相关材料。
(六)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0年第一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