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药品
信息维护的通知(2020年第三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天津市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津药集采〔2019〕2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第三批医保药品信息维护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医保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附件1中的245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一般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数据修订等情况,将附件2中的69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医保政策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数据修订等情况,将1554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一般信息维护,补齐药品本位码。
(二)医保药品信息停止
依据医保药品经办内容,附件3中的15个品规民族药品已完成2019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原医保编码退出天津医保支付范围,停止本市医保支付。
(三)医保药品增加信息项
依据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相关工作要求,增加医保药品采购类型信息项,并列为政策信息纳入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工作内容。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0年4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一般信息维护涉及的药品新老信息并行支付30天,其他药品信息自生效之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医保药品的信息维护工作,新增采购类型信息项需要在医院端显示,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软件中增加该字段。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要加强对未完成对接工作药品的采购及使用管理,及时敦促本机构销售的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对应企业尽快完成对接工作。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四)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递交相关材料。
(五)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0年第三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