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清感冬饮、清感春饮和清感童饮
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的通知(2020年第十三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将清感冬饮、清感春饮和清感童饮纳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2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第十三期医保药品信息维护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依据文件要求,将附件1中的3个品规的院内制剂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药品信息自生效之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的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
1.清感冬饮每盒(3g*21袋)支付标准为23.9元,支付日期为每年10月24日—次年2月17日。
2.清感春饮每盒(3g*21袋)支付标准为25.5元,支付日期为每年1月20日—每年5月19日。
3. 清感童饮每盒(3g*21袋)支付标准为20.6元。
4.按照文件要求,清感冬饮、清感春饮每位参保患者支付期内最多使用2盒,医保基金予以支付;清感童饮按照清感春饮、夏饮、秋饮、冬饮的支付日期,每个阶段最多使用2盒。
5.纳入药监部门批准的调剂医院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医保药品的信息维护工作,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四)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保康医院按照药监部门批准的调剂医院名单保障药品供应。
(五)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0年第十三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