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63号)、《天津市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津药集采〔2019〕2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对接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药品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新增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情况,将附件1中的8857个品规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负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原医保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情况,将附件2中的7579个品规的医保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原医保药品信息停止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情况,将附件3中不符合挂网调价原则的2187个品规药品退出天津医保支付范围,停止本市医保支付。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届时中心 端同步进行升级,涉及药品自生效之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 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 工作。
(三)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 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价格维护。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 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等有关工作。
(五)各分中心将此通知转辖区定点协议医药机构。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1年第一期)
市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