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周振英(身份证号:12010219610212XXXX)等三人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周振英(身份证号:120102196102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刘子清(身份证号:1201091958030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张恩华(身份证号:12010619670729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04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