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内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三年消化工作,经梳理比对涉及药品医保费用发生和药品采购情况,制定并发布第二批剔除品种,具体品种见附件。
第二批剔除品种自2021年7月1日起退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调整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确保不因品种剔除影响临床用药,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沟通工作。
其余品种自2022年7月1日起退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第二批剔除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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