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对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在委托权限内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期限
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