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根据《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组成我市采购联盟。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天津)中选药品。(见附件)
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我市采购量,结合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量和各采购主体自主申报的采购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采购周期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天津)中选品种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的供应价格,按不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进行挂网。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不高于我市中选品种的供应价格进行挂网。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
(二)直接结算药款,限定工作时限。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三)调整支付标准,完善结余政策。对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我市中选品种以其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我市中选且高于我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我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完善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激励机制,对于符合集采要求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的支出,医保按50%比例做好结余留用拨付工作。
(四)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对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年度内完成合同用量。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定点资格、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六)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整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不力,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9月20日执行,其他未中选品种根据价格调整结果适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天津)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相关附件: 第五批集采执行文件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