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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26

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备案工作,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推进“一制三化”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医保服务医(药)师(含多机构执业)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医保服务平台机构端录入功能

(一)医保服务医(药)师系统录入

新增录入:定点机构通过机构端医保服务平台医保服务人员录入模块录入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基本信息等32项内容,其中标注“*”项目为必填项,机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并核对无误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信息修改:医保服务人员信息修改,需填写修改原因并核对无误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信息删除:医保服务医(药)师由于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定点机构,需填写原因,对信息进行删除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二)医师多点执业系统录入

新增录入:由次执业定点机构在机构端医保服务平台医师多机构执业录入模块,通过医师身份证号码调取多点执业医师信息,录入医师次执业地点(本院名称)和起止时间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信息删除:如医师调离或退休,点击删除后,提交上传至辖区分中心。

对于黑名单管理的医(药)师系统自动提示,具体详见操作手册(附件)。

二、分中心确认

分中心每日在医保支付系统原有模块下,对当日机构上传信息进行接收确认(两级),系统于次日生成对应权限。系统上线初期,分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一步,待运行成熟后,系统将取消分中心人工确认操作,改为系统自动确认。

三、医(药)机构档案管理要求

(一)医保服务医(药)师备案材料归档

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信息经分中心系统确认后,由机构端打印生成医保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经医保科长签字并加盖医保科章后建档留存,确保一医一档。具体留存材料要求如下:

信息录入:医保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执业医(药)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

信息修改:医保服务人员备案信息表、针对修改项目所做说明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信息删除:加盖医院医保科章的情况说明。

(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归档

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经分中心系统确认后,由次执业机构端打印生成医师多执业地点管理信息表,经医保科长签字并加盖医保科章后建档留存,确保一医一档。具体留存材料要求如下:

医师多机构执业录入:医师多执业地点管理信息表、卫健等医师注册主管行政部门对该医师多机构执业审批复印件;

医师多机构执业删除:加盖医院医保科章的情况说明。

定点医药机构对留存材料按照医保医(药)师备案、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分类后,按照生成打印单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应妥善留存管理,以备分中心核查。

四、医师备案核查

分中心可通过登录医保支付系统医师管理模块,按照医院名称、时间、医(药)师姓名等索引条件查询经分中心确认通过的主、次执业地备案信息。分中心应采取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系统核实、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医保服务医师库、医师多点执业库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医(药)师工作站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虚假备案、冒用医师工作站等违规情形对照医疗服务协议、医师附加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系统上线后,分中心原有临柜备案功能依旧保留,严禁以任何理由不接收定点医药机构人工申报。

附:机构医保服务平台医(药)师备案操作手册

2020113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医(药)师备案系统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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