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
依据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成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有定点医疗机构,由中心协调信息部门,采取后台加标识的方式,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添加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由分中心在签订协议开通系统网关时一并添加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三、请分中心严格落实市局精神,向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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