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制事项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津职转办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经第49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市级受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印发后的30日内,对政务服务承诺制事项逐项编制实施细则并按时完成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更新维护工作。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制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诺制事项是指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本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承诺制有关规定遵照《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津医保局发〔2020〕19 号)执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赋予管理职能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具体监管部门按照现行《天津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有关规定执行。
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适用承诺制的事项批准后,对有关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或预期符合承诺的检查、核查行为。
第四条 市医保局信息化部门应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动联通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审管联动模块,支持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和共享。
第五条 市、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和各区街道(乡镇)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机构为承诺制事项的受理部门(以下统称受理部门),办理完成承诺制事项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等办件档案信息整理归档,联通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审管联动模块后定期推送信息。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将接收到的办件档案信息,分发至具体监管该事项的人员。
第七条 监管人员接收到承诺制事项办件档案信息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理部门。
第八条 对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处理建议等反馈受理部门。
第九条 对适用“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暂未提交申请材料,但承诺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管。
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判断其无法补齐承诺材料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处理建议等反馈受理部门。
第十条 受理部门收到监管部门建议撤销办理结果的书面建议后,应当立即予以撤销。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行政相对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受理部门将失信行为录入政务服务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应当反馈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立即依法撤销与此相关的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医保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内实施的承诺制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市级受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医保局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对本级或下级实施的承诺制事项,逐项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受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名称、承诺材料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级受理部门应当建立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审管联动协调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规范本部门信息交互秩序;
(二)对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监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
(三)对本部门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四)对本部门长期未处理的反馈信息进行督办提醒;
(五)协调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互认工作,并对变动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六)沟通协调审管联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监管机关进行汇报,并跟踪问题解决进度;
(七)履行与审管联动信息交互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商沟通,对审管联动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研究解决审管联动信息交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应对措施。会商沟通应当形成审管联动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有关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55 号)和《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承诺制管理办法(暂行)》(津医保局发〔2020〕19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