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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2022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中心发〔2022〕16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各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我中心制定了《2022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协议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书签订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7号)和《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8号)(以下简称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科学严谨制定协议文本

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落实两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听取医疗保障各部门、定点医药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科学严谨制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文本,充分体现协议的协商特性,提升可执行力。

(二)协议签订程序依法合规

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双方就医保服务协议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根据医保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所有签订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职责共同推动落实

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及各医保分中心按照天津市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协议签订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好协议签订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2022年4月1日前已签订并正常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以及2021协议年度已签订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暂缓签订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主协议及相应的附加协议和补充协议。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不足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2.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综合考量、重新核定。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

4.正在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且尚未结案。

5.未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区域点数法类别标识确认工作的。

暂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可自达到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要求之日起签订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

(三)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1.未提供医保服务超过1年(从2021年4月1日或之前起未申报医保结算费用)。

2.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且尚未恢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被吊销、注销。

4.双方协商谈判,一致同意不再签订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等其它情形。

不再签订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要求的,可按新增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达到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要求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三、工作职责

请市区两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两定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市医保中心成立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市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为成员单位。负责在市医疗保障局指导下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拟定签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指导各医保分中心签订相关业务;汇总全市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申诉答复意见的复核。

各医保分中心成立区级工作组。具体负责核实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含市属机构,下同)相关情况,拟定本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机构名单,将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并上报市医保中心;组织、培训和指导本区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相关业务;发放、签章、收回医保服务协议文本等工作;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对协议签订结果的申诉。

四、工作内容和进度

(一)修订印刷(2022年1至4月)

按照国家及本市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当前协议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修订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协调印刷厂完成协议文本印刷,并统一配送至各医保分中心。

(二)培训签订(2022年4至5月)

1.确定名单。各区工作组核对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依据协议签订条件,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确定拟签订、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上报市医保中心,并对辖区内缓签和不再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下发《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先告知书》)。

2.名单公示。市医保中心汇总全市拟签订、缓签、不再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3.两级培训。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各区工作组开展一级培训,针对协议重点章节的条款进行解读,并指导各区工作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二级培训。

4.协议签订。各区工作组开展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发放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或《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5.统一盖章。各区工作组收回定点医药机构签章的服务协议文本。按照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区属机构盖分中心公章和分中心主任章,市属机构由分中心统一到市中心办公室盖市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盖章后的协议文本及时返还定点医药机构。

6.公告。各区工作组将最终签订2022协议年度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并上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汇总全市名单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告。

(三)申诉、复核、复议和诉讼

医药机构对服务协议签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预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分中心提起申诉;未送达或拒不接收《预先告知书》的,医药机构应在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内提起申诉;超出申诉期限的,视为对《预先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医药机构对申诉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中心提起复核。

医药机构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送达或拒不接收《告知书》的,全市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名单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视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稳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签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及时高效地完成好有关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协议签订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谨规范,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工作原则,全程接受社会、行政和纪检部门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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