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德庄门诊部等十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德庄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及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4474.61元。
二、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逸长洲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9612.48元。
三、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士英路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0309.54元。
四、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雅川家园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及超仪器适应范围开展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8691.24元。
五、天津河西区马光南浦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及超仪器适应范围开展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7342.70元。
六、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及超仪器适应范围开展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2005.05元。
七、天津滨海新区马光宝山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7640.68元,并责令暂停中医科3个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八、天津滨海新区马光福瑞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1414.75元。
九、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达大厦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9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79344.97元。
十、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大道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9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7465.79元。
十一、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9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3225.22元。
十二、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芳景明居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检验师未核验并开展申报的检验项目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1547.80元。
十三、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8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43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