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同孚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店等三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同孚药业有限公司第二店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9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465.85元。
二、天津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水木天成门诊部(原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华大厦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9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3397.48元。
三、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7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929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