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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10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1-28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切实保障受新冠疫情等影响未能及时参保缴费人员的医保权益,我市城乡居民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按规定补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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