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东丽祥立口腔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东丽祥立口腔门诊部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牙槽突增生修整术、低位骨埋伏阻生智齿摘除术、埋伏牙拔除术、牙龈翻瓣术四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128.00元。
二、天津河东凤溪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360.70元。
三、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项目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588.10元。
四、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取“体外振波碎石”、“X光机(用于手术中)”、“硬膜外麻醉”的费用、串换“骨科激光治疗”和“药物熏蒸治疗”治疗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939.30元。
五、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3387.70元。
六、天津市津南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血液透析治疗(三级医院)、肝素钠注射液、注射用低分子量肝素钠、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注射用低分子量肝素钠等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累计增负的医用材料(高压电容箱)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7796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