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和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流程,加强数据审核
定点医药机构要结合临床使用需求,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严格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程序,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对填报采购需求量不符合各批次集中带量采购填报要求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采购量申报、情况说明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要求填报、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情况说明不充分的,要督促辖区定点医药机构重新填报。
二、强化组织落实,保障采购供应
定点医药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根据约定采购量,合理安排采购进度。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量满足定点医药机构采购需求,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
三、加强监测评价,确保优先使用
各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加强采购、使用、库存等全环节监测评价,确保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定点医药机构,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四、加强使用管理,强化合理诊疗
各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原则,合理选择治疗方法,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持续强化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和病例分析,规范医师诊疗行为。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五、完善采购平台,加强执行监测
市医药采购中心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进度、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化支撑。按照“每月监测、季度推动”的原则加强采购执行监测和推动,市医保部门组织市医药采购中心每季度梳理定点医药机构集采执行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产品采购情况,相关情况通报各区医保部门并抄送卫生健康部门。
六、夯实工作职责,有序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加,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药机构是履行采购协议的第一责任人,加强采购履约管理。市医保部门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组织推动,各区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供相应数据支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合理诊疗管理,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数据通报、约谈等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