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价格等信息调整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2〕38号)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本市医保支付范围药品信息更新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信息维护
依据企业申请、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附件1中医保药品进行一般信息维护;将附件2中医保药品进行医保政策信息维护。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附件3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备注(限定支付范围)、增付比例、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一般信息维护涉及的药品新老信息并行支付30天。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及职责分工,做好药品目录对接、信息维护、经办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药品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五)各相关药品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请及时进行价格维护。
附件:天津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2023年第二期)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