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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6-14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和平津萃中医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0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检验科医保服务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四、津药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太平大药房分公司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公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重复收费、药品进销存不符、医用耗材违反规定加价销售、医保结算项目与实际不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4】00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2名医师医保服务2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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