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不合理用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817.38元。
二、天津国医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373.69元。
三、天津市第一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5249.42元。
四、天津市泰达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638.31元。
五、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0192.37元。
相关附件: 关于对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2024.6.2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