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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关于落实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 市卫健委 市药监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10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2〕1号)、《市医保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4〕33号)等工作要求和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现对落实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药品目录对接、信息维护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医用耗材信息维护

将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企业申请、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有在津销售意愿、在现行三目系统中且本次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的药品品规进行维护(详见附件)。

(三)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有在津销售意愿且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品规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5年3月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医用耗材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申报原则要求,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按照“植入体”和“言语处理器”2个项目进行维护。“植入体”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含植入体和言语处理器各1个)每套的支付标准执行;“言语处理器”供医疗机构上传医保数据配套使用。医疗机构应使用“植入体”作为主项目并申报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含植入体和言语处理器各1个)总费用,使用“言语处理器”作为配套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费用。

(四)本批次对接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支付标准均以克(g)为支付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六)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七)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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