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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维秀等四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人民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张维秀等四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人民医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张维秀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0724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段雅芬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124X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杜振遂(身份证号:12011319XXXXXX0014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参保人员么光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1236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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