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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05


1、为什么要推进两险合并实施?

答: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2、两险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具体体现为“五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3、是否取消职工生育保险?

答: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主要是通过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4、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两险合并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

5、是否增加缴费负担?

答: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0.5%;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5%,总体缴费费率与实施前保持一致,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6、是否影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答:两险合并实施后,没有改变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7、如何补缴中断缴费?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5月(含)以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补缴之月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补缴;补缴2019年6月(含)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新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补缴。

8、个人名义参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8.5%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9、两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如何管理?

答:两险合并实施后,基金统一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

10、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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