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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1-27

一、为什么要出台《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试行)》?

答: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4号)、《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1号)和《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2号)规定,为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工作,制定本标准。

二、失能评定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答:失能评定标准共包括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

自理能力维度,涉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3个方面,对应权重分别为65%10%25%

疾病轻重维度,涉及每种疾病分成症状(局部症状、全身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并发症等4个方面,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10%

三、根据标准如何得出失能评定结论?

答:失能评定机构应根据失能评定标准,按规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结合现场采集信息等情况,由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依据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自动生成失能评定结论

四、什么失能评定结论纳入重度失能范围?

答:失能评定结论划分为正常、123456七个等级,其中5级、6级纳入我市重度失能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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