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4号),在全市全面启动重度失能评定申请工作。参保人员申请时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是否收费,申请时间和流程是什么?一一给您解答。
一、参保人员申请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通过初步筛查建议进行失能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进行申请。
二、参保人员申请时是否受参保地、居住地限制?
答:参保人员申请失能评定时,不受户籍地、居住地、参保地限制。可在医保部门公布的阶段性申请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一家阶段性机构代为提交失能评定申请。
三、为什么要通过阶段性申请机构提出申请?
答:一方面,通过阶段性申请提出申请,让机构统一代办,避免老百姓“来回跑腿”。另一方面,提前让重度失能人员与阶段性申请机构对接服务需求,确保通过失能评定以后服务机构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四、参保人员应该申请时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时,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对于入住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入住的收费凭证。
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申请?
答:参保人员就近通过阶段性申请机构代为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申请时,可通过各区医保分中心进行线下申请。近期,市医保局将打通线上申请渠道,依托微信小程序等进行线上申请。
六、阶段性申请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正式运营满3个月,可申请作为阶段性申请机构。各区医保局汇总辖区阶段性申请机构,市医保局向社会公示。大家可以在医保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七、参保人员错峰申请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答:为有效避免疫情期间人员聚集,采取分批错峰方式进行,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参保人员类别 |
申请时间 | |
已入住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 |
2月18日—3月14日 | |
未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 |
75岁(含)以上 |
3月15日—3月31日 |
75岁以下 |
4月1日—4月15日 |
未在上述时间段提出申请的,可在规定时间后随时提出申请。其中,在2021年4月16日后提出申请的,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八、阶段性申请机构接待能力超载如何处理?
答:阶段性申请机构应充分考虑后期服务承接能力,合理接受参保人员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超出后期服务承接能力,由区医保局协调其他机构帮助申请。
九、为什么要对参保人员进行初步筛查?
答:前期有不没有达到重度失能标准就提交申请的。阶段性申请机构按照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参保人员失能状态进行初步筛查,对于低于40分标准的人员建议进行申请,避免无效申请,浪费行政资源。
十、申请后什么时候开展失能评定具体工作?
答:后期通过委托经办机构审核的,将由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机构,根据失能评定申请顺序,充分安排人力资源,在2021年6月1日前,分批错峰完成2021年4月15日前申请人的失能评定工作。
十一、什么时候开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
答:经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结论将统一时间出具,并自2021年6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相关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重度失能评定需要交费吗?
答:失能评定每人每次200元,暂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老百姓无需支付费用。阶段性申请机构应充分考虑后期服务承接能力,合理接受参保人员申请,也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未达到重度失能标准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
答:申请时间内,参保人员的生效评定结论未达到本市重度失能标准的,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