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进行了解读。
一、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本次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继续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本次调整如何体现“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一是在调整中,始终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能力等因素,坚决杜绝“天价药”进目录,确保谈判形成的支付标准符合“保基本”定位。二是紧盯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着力弥补基本用药保障短板,多“雪中送炭”,少“锦上添花”。三是通过引导同治疗领域用药适度竞争和目录内药品再降价,腾出基金空间,推动实现基本用药保障升级换代。
三、本次调整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的设置有何考虑?
设定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的主要考虑:一是更好满足临床需求,例如新冠肺炎治疗用药、适应症发生改变的药品等。二是更好与新药审批工作衔接,实现药品审批与医保评审“无缝衔接”,体现鼓励创新的导向,例如近年新上市的药品。三是与相关药品管理政策的衔接,考虑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配备使用,为保证临床用药延续性和可及性,国家基本药物全部被纳入调整范围。
四、本次调整的谈判成功率和降价幅度如何?谈判成功的药品治疗领域分布?
本次调整,共计对117个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94个,总体成功率80.34%。其中,目录外85个独家药品谈成67个,成功率78.82%,平均降价61.71%。
74个目录外新增药品涉及21个临床组别,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20种,肿瘤用药18种,丙肝、艾滋病等抗感染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7种,新冠肺炎治疗用药2种,其他领域用药12种,患者受益面广泛。
五、目录内有11种药品调出,是否会对相关疾病治疗用药有影响?
经专家评审,共计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均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近几年在国家招采平台采购量较小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认真、严格论证,按程序确定。专家们在评审过程中,将可替代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被调出的药品在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六、本次调整对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的影响是怎样的?
通过调出药品或目录内药品再降价,能够为基金腾出一定空间。在今年的调整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药品的经济性,经初步测算,新增的74种药品预计2022年增加的基金支出,与目录内药品降价等腾出的基金空间基本相当。因此,从总体上看,近期不会明显增加基金支出。从患者负担情况看,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本次谈判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七、本次调整工作有哪些创新点?
为进一步提升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我们保持对相关技术细节和工作流程的持续改善。一是提升科学性,在广泛征求专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与评分规则,促进评审工作“由主观走向客观”。二是提高透明度,首次向社会公开申报药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动,验证企业提交信息真实性,扩大专家评审信息来源,提升评审客观化。三是加强规范性,完善药物经济学和医保基金测算规则,为药经和基金测算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试行多位药经专家根据测算指南对同一药品开展“背靠背”测算,提升药经测算结果精准度和公平性。四是突出信息化应用,首次开发应用于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打分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效率。
八、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通知》要求,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各地医保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开展信息系统调整、政策衔接、人员培训等工作,争取谈判药品尽早落地。
九、国家医保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新版目录落地?
为推动新版目录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一是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支付标准。二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联动,根据临床治疗需求,及时将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纳入本机构配备名单,提升用药保障水平。三是指导各地落实“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等渠道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政策原文: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