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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市参保居民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过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进一步减轻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二、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253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规范大病保险管理、确保稳健运行有关文件,对现行大病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同时,随着医保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我市大病保险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抓好国家文件的贯彻落实,并同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制度持续运行,修订了《办法》,重点对筹资运行、待遇保障、经办模式等进行调整。

三、大病保险需要单独缴费吗?

不需要。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目前,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75//年,从已经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中划出。《办法》实施后,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75//年不变,并根据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确定年度筹资金额后在居民医保基金中核算。

四、大病保险的医药报销范围有什么变化?

主要变化是统一了医药报销政策,具体是本市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医保支付标准自付费用,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这项政策,进一步做好了大病保险与居民医保合规费用目录的衔接,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在同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中优先选择使用可以替代且更为质优价好的医药服务,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能。

五、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报销范围是什么?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指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余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对于未纳入保障的费用,由社会救助、慈善、商业医疗保险等接续做好保障,进一步将大病保险资金更多、更精准地用于大病住院患者的保障,提升保障绩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六、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怎么调整?

起付线未作调整,继续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执行。同时,提高封顶线,将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调整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约32万元),高于目前的30万,并实现逐年动态调整,增强保障功能。

七、调整大病保险经办模式对参保居民有什么影响吗?

无影响。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并参照兄弟省市等做法,自2026年起调整为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提高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该项政策对参保人员无影响,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费用继续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不受影响。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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