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2-000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2〕74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界定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员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

二、合理确定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部门合理确定。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标准

1.参保情况

患者本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经济状况

在提出申请前12月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倍低保标准,家庭财产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核定符合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相关要求。

3.医疗费用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高于上年家庭总收入;不存在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应报未报的医疗费用。

(二)认定流程

1.申请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的当年或次年底前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可多次提出申请。

2.核查

(1)经济状况。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由街道(乡镇)对其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进行核对,计算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

(2)医疗费用。街道(乡镇)通过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补助报销情况和累计个人负担符合医疗费用条件的人员信息情况,不再收取医药费用凭证。存在商业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理赔单。不存在的本人应做出书面承诺。

3.公示

街道(乡镇)根据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结果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定申请人家庭医疗费用、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重新提出意见。

4.上传

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传至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街道(乡镇)在上传后,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核定有关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三、及时兑现依申请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街道(乡镇)在医疗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后,由辖区医保分中心参照垫付医疗费汇总转财流程予以社会化发放至本人或代理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实现发放的资金,参照垫付医疗费退票重付流程执行。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任务,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做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保障到位,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待遇。

(二)优化流程,公开公正。各部门应全面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核查情况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区级医保、民政部门应会同辖区医保分中心加强对街道(乡镇)工作指导,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工作,保证救助工作合理规范,并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3号)废止。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