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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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4-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4〕43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根据《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品种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按照其申报的采购量计算,具体采购量按照购销合同量执行。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一年。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中选价格采购。及时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采购需求量,按要求与中选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支持以区为单位组织区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申报采购需求量。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完成中选配方颗粒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周期内同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采购量。

(二)加强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和销售价格管理。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引导价格作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同品种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引导同品种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鼓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议定价格、联盟采购等形式,进一步降低同品种中药饮片采购价格。

(三)强化中药配方颗粒供应管理。中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购销合同时,应承诺按照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中选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工作,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仍应做好供应保障工作。采购过程中,若供应企业不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或供应质量标准不达标中药配方颗粒,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中选产品清单中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药配方颗粒。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采购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并由医保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续做好药款直接结算工作。按照我市直接结算工作要求,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配方颗粒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五)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对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供应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保障患者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个人需个人自付费用情况。

(六)加强监测考核。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监测,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中药配方颗粒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协议考核、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完善门诊按项目付费下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点数核定方法,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后,平均每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和各门特病种分别核算)较集采前一年度运行数值降低的,降低部分按50%比例纳入门诊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付费点数核定范围。其中,对于各机构类别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的普通门(急)诊、糖尿病门特和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门特等支付类别,原则上应在不高于各机构类别医疗机构集采前一年度平均每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费用的基础上,落实对该机构类别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激励机制,对于开展其他门特支付类别服务的,可在不高于相应门特类别的全市医疗机构集采前一年度平均每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费用的基础上落实医保激励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带量采购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通过采购管理、协议管理、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执行集中采购结果、规范上传中药配方颗粒费用信息的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对执行中,不能保障配方颗粒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等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验收和入库的管理,推动合理使用。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惩不法行为。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配方颗粒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不按规定上传医保发生费用、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配方颗粒平稳有序供应。

本方案自2024年7月26日执行,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品种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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