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注册证为可重复性使用的特殊刀头,按超声刀辅助操作收费。注册证为一次性使用的超声刀头,按“一次性耗材”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一次性使用集成超声刀头按照实际采购价收费,且适用于主要手术政府指导价(基价)3000元及以上的手术。超声刀辅助操作不得与超声刀头耗材同时收费。具体项目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规范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2日起执行。
附件:规范超声刀辅助操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