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界定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一)设立新增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清晰、临床路径明确、服务内容充分;
3.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4.有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
5.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称、公平负担的要求;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增项目的范围:
1.原创型项目。由医疗机构原创,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准许临床使用的,属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经国家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批准、具有自主研发证明(专利等)的项目。
2.引进型项目。其他地区已经开展、诊断或治疗疾病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经济优势,但我市目前尚未开展,且无法通过现有项目规范兼容实现的项目,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外省新增的项目,我市确有必要开展的项目。
3.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中已有,但我市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价格的项目。
4.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5.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
3.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4.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
5.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6.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
7.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责任,应反映在医院综合运行成本和总体价格水平中的事项;
8.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变更现有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或变更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表述的;
9.虽使用不同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
10.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11.未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12.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渐被淘汰的项目,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13.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
14.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
15.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复外省明确不予新增的项目;
1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
(一)新增项目由医疗机构申报,应当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附件),并提供以下签章材料。
1.涉及仪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耗材等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医疗器械、试剂的相关文件、产品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批准文件以及医疗机构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2.申报项目的科室主任、分管项目价格的科室负责人及医院负责人签字材料和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3.临床研究成果或临床应用疗效相关材料。
4.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5.对资源消耗大、价格预期高的新增价格项目,需提供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应对新增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2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并进行通报。
(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中央驻津医院新增项目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各级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申报项目的分类,区卫生健康委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新增项目申报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会同市医保局对通过初审的新增项目及时组织专家组按照医疗项目技术规范,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项目要素开展技术项目论证。对于通过技术项目论证的新增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将项目价格建议报送市医保局,对于未通过技术项目论证的新增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做出说明。
三、项目评审
(一)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新增项目界定的要求,对拟新增项目进行立项和价格论证。评审会由临床医学、医技和卫生经济、价格管理、医保等专家参加,具体人员从医保专家库中选取,论证时选取医疗、医务管理、价格管理及医保管理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为奇数(不少于7人)。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
新增项目集中评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为促进重大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对列入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医疗服务后有重大临床价值、可提高我市科学地位的项目,以及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随时受理,随时进行审核,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1.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提高诊断水平,诊疗效果明确,且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范围。
2.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3.国家医保局对相关省市有批复,或2022年前有3个及以上省市已开展临床使用的项目,提供外省市相关医疗服务新项目的批件。
(二)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集中讨论等形式,对通过论证的技术项目进行评审。医疗服务项目要符合新增项目的界定条件,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要素,做到描述准确、规范,无倾向性、垄断性、歧视性。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投票,现场统计公布专家意见,60%以上专家同意的项目方可通过立项,并给出价格建议。
(三)对经评审予以立项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新增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内容。通过审核的项目,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送国家医保局,按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执行文件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步做好信息平台维护。
(四)对经评审未予立项或国家医保局未通过批复的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申报单位。未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自同一批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四、价格制定
(一)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管放结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论证新增项目价格管理形式,及时公布新增项目价格和管理形式。
(二)经论证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三)经论证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鼓励医院创新发展,使新增项目尽快进入临床使用,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申报成本、价格,专家建议价格,以及外省市价格水平,制定试行价格,满足医疗市场需求。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含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的新增项目执行2年后,医疗机构应在试行期满前六个月向市医保局申请制定价格。经审核作为正式医疗服务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保留的,由市医保局发文公布并报送国家医保局。经审核不予保留的项目,自试行期满之日起停止执行。市医保局公布价格前,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试行价格。
(五)市医保局对新增项目进行跟踪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或终止执行。
(1)自正式立项之日起,申报项目的医疗机构一年无实际服务发生或两年实际服务量少于50例的;
(2)价格试行期内,群众投诉举报立项不合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3)卫生健康部门中止或终止开展该项医疗服务;
(4)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率超过一般水平的;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0日起,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等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按照本通知有关立项规定执行,同意立项后,自主制定价格。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