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该行政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小编整理了一组问答,赶紧收藏学习吧!
1.什么是行政调解?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2.行政调解主体包含哪些?
民事纠纷行政调解主体包含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调解权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争议调解主体为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如何适用?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是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怎样理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当事人签字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随便反悔,应当自觉履行。
5.怎样理解行政调解中告知程序?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并提示当事人行使上述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设立该项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对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不清楚而丧失寻求救济的机会,同时行政机关履行告知、提示义务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
6.申请运用行政调解程序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满足的条件包含: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人应当提供纠纷另一方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具体名称及必要的基本情况,此外,申请人必须向行政机关提供可以联系到纠纷另一方的电话或地址。
(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里的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纠纷涉及权益是申请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自己保护、管理的权益。
(三)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必须提出具体的履行方式、赔偿数额等表述。
(四)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该范围是指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民事纠纷。
7.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能否参加行政调解?
依据《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加调解。
8.哪些人员可以担任行政调解员?
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中,受理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行政机关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组织参与调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承办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担任行政调解,但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不得担任行政调解员,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9.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调解中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
(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调解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和提交有关证据;
(二)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行政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1.符合《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事项与调解请求;
(3)调解协议内容;
(4)其他约定事项。
(二)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受理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需要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需要说明,行政调解协议书中除上述(1)(2)(3)事项必须载明外,一般还应载明未达成合意的争议点,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的责任和救济方式等。
12.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当场调解制度?
适用当场调解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案情简单,能够即时履行;
(二)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采取口头协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调解制度,体现了行政调解便民高效原则,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有助于及时化解。
13.行政争议启动行政调解的条件包含什么?
(一)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
(二)行政争议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三)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对行政争议作出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
(四)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14.符合《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行政争议,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如何生效?
(一)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制作行政争议调解书。
(二)行政争议调解书应当由争议双方签名或盖章。
15.行政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律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认可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按照调解协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撤回起诉;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