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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来源:民族团结促进司 发布时间:2023-04-19

民委发20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增进了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激发了全社会共同团结奋斗、共创美好生活的热情,有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新气象、迈上新台阶。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等283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希望被命名的地方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探索更多经验、争取更大成绩,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按照新的测评指标体系,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级版。创建工作要进一步突出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效作为核心评价标准;进一步突出分类指导,东中部和西部地区、各行业领域要立足实际、结合特点、因地制宜深化创建;进一步突出守正创新,在抓实抓好“规定动作”的同时,鼓励在“自选动作”上创新出彩,有形有感有效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汇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附件: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

相关附件: 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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