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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本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结果。

(五)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等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022-83572211

办公时间:上午08:30至12: 00; 下午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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