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委托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和本市长护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4年6月5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待遇保障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考核清算”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及其起草说明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草案正文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
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委托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和本市长护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对长护险委托经办机构的考核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清算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坚持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以考促管,考管结合原则,强化考核评定结果应用,提升管理效能。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长护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考核清算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经办机构配合做好考核清算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以委托经办服务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聚焦长护险委托经办的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情况、信息管理情况、基金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投标承诺兑现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清算。
第六条 委托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管理、财务管理、公文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和巡查稽核、业务经办意见和规程等规范或制度,有内部执行文件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七条 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情况应重点将机构及人员、失能评定、护理服务、巡查检查、质控投诉、组织管理和综合指标等经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清算范围,客观体现服务能力。
第八条 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和权限管理,根据运行情况,及时维护信息数据,提出长护险系统需求建议,并确保工作人员熟练运用信息系统,及时信息推送,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切实加强数据安全。
第九条 委托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长护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规范财务报表,相关原始凭证与电子或纸质账套相符。
第十条 委托经办机构在经办服务中,应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投诉举报及受理办结,实施绩效评价,加强对异常数据筛查管理,严格廉洁自律,落实保密安全工作,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 聚焦委托经办机构在经办人员配置及要求、办公场所及要求、办公设备及要求、日常运营要求、培训宣传要求、档案管理要求、财务审计要求等,以及委托经办费实际执行情况等兑现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对承诺制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 结合委托经办机构对协议机构考核清算等情况,市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委托经办机构长护险基金清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依据委托经办机构考核结果开展经办服务费清算,做到激励约束。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清算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具体按照机构自查、实地考核、考核评议等流程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清算工作以各委托经办机构为考核对象,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各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总得分由委托经办机构得分、辖区分中心得分、市级综合服务中心得分的加权平均后形成。
第十五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经办工作实际,在制定考核清算工作方案时,细化项目指标和权重,确定各项指标的考核对象与评分方法,确保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全面。
第十六条 考核清算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对于年中招标后更换委托经办机构的,可在当年度年终进行考核清算。
第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于考核清算过程要切实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
第四章 结果和应用
第十八条 各委托经办机构的考核清算结果与其委托经办服务费拨付挂钩,具体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考核结果直接通报委托经办机构天津分公司及总公司、相关委办局。
第十九条 委托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重大违规违法事件,纳入巡视、审计、纪检、公安、银保监督等部门有关报告事项且造成基金损失的,从委托经办服务费中扣除。
第二十条 对于因考核清算结果较差,影响委托经办实效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对于严重违法服务协议约定的,应终止合作协议,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纳入保险行业风险评级考核、失信惩戒范畴。
第二十一条 各委托经办机构应制定长护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任职和评先评优等考虑因素。因重大违法违规造成基金损失和恶劣影响,委托经办机构应按内部规定对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施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29号)废止。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现就《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我局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试行)》(津医保局发〔2022〕29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医保中心2022年初组织开展了2021年-2022年度考核清算工作,进一步压实了委托经办机构责任,提升委托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本次研究起草《办法》,对老文件进一步修订完善,主要考虑有两个方面:一是委托经办形式发生变化。委托经办机构由“1主2副”三个片区9家商保公司经办调整为6家商保公司独立按片区经办,考核对象也随之发生变化。二是考核清算指标亟需完善。试点初期,在政策层面明确了75项考核指标,相对固定且不支持经办层面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难以全面科学的考核评估委托经办工作情况。综上,我们修订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 23 条。主要内容及对现行政策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明确了考核清算总体要求。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是完善了考核清算内容和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包括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情况、信息管理情况、基金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投标承诺兑现情况等方面(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调整如下:一是完善考核指标。在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考核中增加质控投诉、组织管理、综合指标等指标内容,并细化投标承诺兑现情况考核指标。二是下放了指标确定权限。不再从政策层面固化考核指标,调整为由经办机构细化项目指标和权重,确保更符合考核工作实际,做到客观、真实、全面。
三是优化了考核清算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是明确了考核清算的组织方式(第十三条)、考核对象和计分方式(第十四条)、指标和权重(第十五条)、考核周期(第十六条)和档案管理(十七条)。主要调整:一是将考核对象“1主2副”共保体组成的考核单位调整为6家商保公司独立考核。二是明确考核清算按照“机构自查”、“实地考察”和“考核评议”进行,具体由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四是明确了考核清算的结果和应用。主要明确了考核结果与经办服务费挂钩方式(第十八条)、出现重大违规违法事件处理办法(十九条)、约谈整改措施(第二十条)、委托经办机构考核结果内部应用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5月27日至6月5日,市医保局通过互联网,针对《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