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服务行为,市医保局制定实施《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着力细化认定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责任,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一是明确人群范围。在将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诚信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具体造成医保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员一并纳入诚信管理。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二是实行分档记分。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主动作用、决定作用的不同,将其区分为一般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分别实行记分管理。同时,按照不同违规行为分别记1-3分、4-6分、7-9分、10-12分。三是严格记分处理。相关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6分,责成其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对其开展约谈,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分达到9分及以上,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记分达到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四是建立修复机制。相关人员可通过积极参与国家、市、区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宣传活动、教育培训、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进行修复,每有效参与一次,减免1分,最多不超过4分。修复记分后,涉及登记备案状态调整的,可在之前记分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缩短暂停或终止时限1个月。一次记满12分的,不予修复。通过实施记分管理,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和规范有序,督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严格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切实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加强源头管理、源头警示、源头监管,有效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