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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八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刘桂霞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对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八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刘桂霞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8-05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等八家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刘桂霞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津门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8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01543.88元。

二、天津南开惠民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6366.50元。

三、天津大港怀仁综合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866.20元。

四、天津市河西区瑞福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290.00元。

五、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河东中科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广康医院(普通合伙)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市滨海新区鸿康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九、参保人员刘桂霞(身份证号:12010219620727XXXX)存在以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9〕第007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4561.36元,取消其肺心病门诊特定疾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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